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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楊曉
   曲新久
   洪道德
   張吟竹
   劉加良
  門診問題:警察開槍的合法性如何界定,開錯槍怎麼辦
  門診專家:
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
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
  雲南財經大學副教授張吟竹
  山東大學講師劉加良
  專家觀點:
  ◇根據槍支管理法,在職在編在崗的警察都可以配槍
  ◇一旦面對正在實施暴力活動的恐怖分子,警察無需“亮明身份、鳴槍示警”,可直接開槍
  ◇由於警察開槍是在緊急情況下別無選擇的行為,他們具有決定是否開槍的絕對權
  ◇建立健全警察用槍行為與結果評估、法律責任豁免等機制,制定明確詳細的監督程序
  5月30日晚,貴州省三穗縣警方接到報警,稱有人在當地夜市持刀亂砍,一名民警與三名特警趕到現場,發現一男子正持刀進入住戶家,經勸阻和兩次鳴槍示警無效後,將其擊斃。當地州、縣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相關情況仍在調查中。
  近期發生的類似警察開槍事件,讓“警察”和“槍”這兩個關鍵詞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。在我國,什麼樣的警察能配槍?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開槍?對此,筆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、雲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吟竹、山東大學法學院講師劉加良。
  哪類警察能配槍
  問:目前,全國各地警察佩槍執勤成常態。在我國,哪類警察能配槍?
  洪道德: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、《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》的相關規定,在編在職在崗的警察都可以配槍。但以往,幾乎所有的基層民警在執勤時都沒有佩槍,在基層如果配槍也僅限於刑事警察,民事警察是不配槍的,這是因為我國社會治安狀況一直較好。
  不過,隨著社會治安形勢日趨複雜,全國各地安保升級,北京、上海、鄭州等地一線警察均開始佩槍巡邏。尤其是,從今年4月起,公安部部署開展的全國公安機關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,被看成是對警察配槍的風向轉變。其實,這是根據形勢的變化所作出的政策調整。
  問:對警察佩槍巡邏,網友觀點不一。如何看待警察配槍?
  洪道德:警察佩槍執勤,不僅有助於增強公眾的社會安全感,而且也能制止、震懾違法犯罪活動。目前,我國有關武器和警械使用的規定,主要有國務院制定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》,公安部發佈的《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》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發佈的《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》等。
  張吟竹:在當前的形勢下,警察佩槍執勤很有必要。但公安機關應與媒體建立溝通協調機制,讓民眾瞭解實際情況,對警察配槍執勤達成共識,以減少其對警察佩槍的抵觸情緒。
  劉加良:有網友不贊成警察佩槍,主要有兩方面原因:一是已習慣於我國長期以來對槍支實行的嚴格管控;二是因為近年來有個別警察開槍造成市民傷亡,引起民眾擔憂。這種擔憂和中國的禁槍文化,使一些人對配槍產生抵觸心理。個人認為,配槍有很多可替代方案。一方面,可以通過培訓提高警察的格鬥能力,尤其是徒手作戰能力。另一方面,警察占我國總人口的比率過低,應當解決警力問題,增加警察街面見警率。警察就在身邊,可能更能給民眾以安全感。
  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開槍
  問:那麼,警察可以開槍的情形有哪些?
  洪道德: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的規定:“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,經警告無效的,可以使用武器。”條例列舉了15種情形,包括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劫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、搶奪槍支等危險物品、凶殺或劫持人質,等等。該條例還規定,如果遭遇暴力恐怖事件時,警察可以直接開槍。前不久,公安部發佈指令,一旦面對正在實施暴力活動的恐怖分子,無需“亮明身份、鳴槍示警”等一系列警告程序,可直接開槍。這表明,恐怖分子在利用槍支、爆炸物品實施犯罪可能影響到公共安全和市民的生命時,警察可以直接開槍。如果恐怖分子沒有實施暴力活動,則不能開槍。
  曲新久:警察開槍既要遵守法律法規,還要根據犯罪現場的具體情況迅速作出判斷,這種要求很高。公安機關應對警察進行長期的、高標準的培訓,併進行考核。考核內容不限於開槍,還應包括心理素質和法律知識等方面。
  問:對警察開槍是否合法要不要審查?由誰來審查?
  劉加良:作為法定的武裝執法人員,在執法過程中,警察依法擁有武器使用權,但武器使用本身不是目的,而僅僅是制止犯罪的一種手段,並且是“迫不得已”情況下使用的手段。因此,警察在使用武器(開槍)過程中,不能只講手段而不顧目的、後果。對警察開槍的合法性應進行審查。
  張吟竹:目前,警察開槍合法性的主要依據是1996年1月8日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。該條例第4條規定了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,即“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,儘量減少人員傷亡、財產損失為原則”。除此以外,人民警察法第10條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第9條都規定了“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”。
  警察開槍合法性目前主要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。這符合執法工作實際。但目前還沒有具體的審查評估細則,在修改相關規定時應進一步明確和完善。
  問:如果警察判斷錯誤開錯槍怎麼辦?要追責嗎?
  曲新久:警察開槍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危害,有效維護公共安全。毫無疑問,警察何時開槍需要謹慎而為。在緊急的情況下,警察能作出判斷的時間極短,難免會出現開錯槍的情形。對開錯槍的警察要不要追責,取決於警察當時的判斷,如果警察當時很肯定地以為對面就是恐怖分子,那麼對他開槍的行為就不能追責。
  張吟竹:如果存在判斷錯誤或者開錯槍的情況,首先要判斷警察開槍時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,然後再進一步分析其過錯屬於故意還是過失。如果是故意,就要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如果是過失,只有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刑事責任;一般過失的,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。
  現有法律法規應否修改
  問:關於警察開槍,現有的法律法規是否存在空白或者需要完善之處?
  洪道德:現有的法律法規確實存在不少空白:一是持槍的主體,法律應該有所明確。二是允許開槍的時間、理由、情形,應當逐一細化完善。三是開槍的必要性,如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擊斃還需要詳細規定。四是具體使用什麼槍支也應該明確規定。五是事後的監督程序需要完善。
  劉加良:雖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》明文規定了15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,但該條例對使用武器的概念規定很不明確。如對天警告性開槍和直接對人射擊都屬於使用武器的範疇,這就讓警察不敢貿然直接地對對方進行射擊,更多的時候寧願以對天鳴槍的方式象徵性使用武器。此外,條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沒有規定,這會讓警察無所適從。
  張吟竹:目前對於警察開槍的規定,不是部委規章就是行政法規、司法解釋,立法層次過低。另外,對於警察開槍的規定也過於籠統。由於警察開槍是在緊急情況下別無選擇的行為,他們具有決定是否開槍的絕對權。而且無論法律完備到何種程度,都不可能預知警察開槍的所有情況,警察也無法按照法律的規定“模式化”地開槍。因此,要建立健全警察用槍行為與結果評估、法律責任豁免等機制;制定明確詳細的監督程序,健全警察開槍的事後審查制度,避免出現“該開槍的時候不開,不該開槍的時候隨意開”等情況;對警察配槍訓練和考核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。  (原標題:健全警察開槍評估與豁免機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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